程某
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李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
代表人:刘晓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80.00元,减半收取259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80.00元,减半收取259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长:刘芝苹
书记员:张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