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男,生于1988年1月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斌、刘冰,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326113216E。
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洈水镇建设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唐应华,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程某与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的10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程某并以其位于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江津东路88号(合汇公园天下)8栋1单元16层1602号房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1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程某、吕梦秋位于位于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江津东路88号(合汇公园天下)8栋1单元16层1602号房一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程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爱国
书记员: 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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