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如何约定、借款人是否偿还了部分本息、借款人自愿偿还的利息是否超过了法定标准以及其是否向出借人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某某、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5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陈荣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书记员: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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