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水兵,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汪良君,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新建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程系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崇华,该局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水兵与被告崇阳县畜牧兽医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程水兵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水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水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水兵负担。
审 判 长 黄望良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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