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阳县肖某乡肖某村二组。
被告:崇阳县肖某乡肖某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余亚中,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峰,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崇阳县肖某乡肖某村二组、崇阳县肖某乡肖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肖某乡肖某村二组、崇阳县肖某乡肖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廖元旦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书记员: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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