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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周泳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邵某、原审被告周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某及原审被告周泳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被上诉人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程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和同年7月7日分别向被上诉人邵某出具了90000元和130000的两张借条,该借条系其自愿出具,没有证据显示其受胁迫或威胁,其辩称被上诉人邵某实际只借给其35000元,其他借款金额没有实际发生的辩解不足以对抗其出具的两张借条。且依其所说在未足额取得借款的情况下还向被上诉人出具下一张借条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常理。故其称其余借款没有实际发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春花 审判员  柯 君 审判员  曹家华

书记员: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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