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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正西、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正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本玉,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鄂州洪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32号(市皮鞋厂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洪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程正西、许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北鄂州洪升电梯有限公司、许洪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且未对此作出说明,故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德军
审判员 陈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 张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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