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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刘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
刘某
韩向东(河北黄骅吕桥法律事务所)

原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同东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的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渔民。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河北省黄骅市吕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诉讼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高玮,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讼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伤。尤其是在原告小产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不闻不问,其行为已彻底伤害了本就淡漠了夫妻感情,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原、被告互发的手机短信十七条,用以证实双方经常通过短信发生口角。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短信有增删的可能,且短信内容不能反应原、被告全面的感情状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关爱原告,多有依从,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但无根本利害冲突。在原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从自身查摆问题,多次向原告诚恳道歉,原告应给被告也给自己一次避免婚姻破裂的机会。因此,原、被告应面对现实,积极沟通,化解矛盾,重归于好。故对原告提出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关爱原告,多有依从,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但无根本利害冲突。在原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从自身查摆问题,多次向原告诚恳道歉,原告应给被告也给自己一次避免婚姻破裂的机会。因此,原、被告应面对现实,积极沟通,化解矛盾,重归于好。故对原告提出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长:刘玉明
审判员:刘宝新
审判员:张景海

书记员: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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