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程某某与黄某某、高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范燕云(河北首道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高某某
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刘峰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范燕云,河北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
负责人郭井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代表人刘凤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公司职员。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委之托代理人范燕云、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程某某受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伤后住院65天,2013年12月18日定残,其误工费可计算135天,按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46143元计。护理费按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至定残前一日按一人护理,当事人对护理工资100元无异议,可以此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原告为捌级、玖级、拾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系数可按35%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按35%计。交通费可酌定为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逾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原告所主张残疾器具辅助费75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73182.67元、误工费17145元[(135天×127元),实际以原告请求17009元计]、护理费20000元[100元×65天×2人(住院期间)+100元×7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50元×65天)、营养费1300元(20元×65天)、残疾赔偿金56567元(8081元×35%×20年),程某乙夫妇生活费25032元(5364元×35%×20年×2人÷3人),女儿程某丙生活费938.70元(5364元×35%×1年÷2人),鉴定费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77732.67元之中的5000元,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9982.70元之中的64761元。剩余损失237954.3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30%,即71386.30元。上述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共赔付原告141147.30元。被告高某某赔付原告鉴定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赔付原告程某某141147.30元(履行时,扣除高某某垫付款60000元)。
二、被告高某某赔付原告鉴定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任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程某某受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伤后住院65天,2013年12月18日定残,其误工费可计算135天,按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46143元计。护理费按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至定残前一日按一人护理,当事人对护理工资100元无异议,可以此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原告为捌级、玖级、拾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系数可按35%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按35%计。交通费可酌定为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逾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原告所主张残疾器具辅助费75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73182.67元、误工费17145元[(135天×127元),实际以原告请求17009元计]、护理费20000元[100元×65天×2人(住院期间)+100元×7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50元×65天)、营养费1300元(20元×65天)、残疾赔偿金56567元(8081元×35%×20年),程某乙夫妇生活费25032元(5364元×35%×20年×2人÷3人),女儿程某丙生活费938.70元(5364元×35%×1年÷2人),鉴定费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77732.67元之中的5000元,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9982.70元之中的64761元。剩余损失237954.3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30%,即71386.30元。上述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共赔付原告141147.30元。被告高某某赔付原告鉴定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赔付原告程某某141147.30元(履行时,扣除高某某垫付款60000元)。
二、被告高某某赔付原告鉴定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任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云波

书记员:杨彦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