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程某乙
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某,女。
被告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辉华
书记员: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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