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牛某
靳晓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某,务工。
被告牛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靳晓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靳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同居关系已经结束,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给被告的认门、拉嫁妆、进门口、见面头、典礼是正常的礼住,属赠与性质,且已经履行,应不返还。
被告称在原告处的陪嫁物品,除原告认可的洗衣机1个、盆2个、假花2个、6铺6盖、暖壶2个、衣柜、桌子、椅子、单子(记不清数)及一些小东西外,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原告处,原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给被告的其他财物,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全部返还原告给予的财物,有失公正,应酌情予以返还,被告的陪嫁物品,属被告的个人财产,可折抵部分返还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牛某返还原告程某某100000元。
二、被告牛某在原告处的陪嫁物品洗衣机1个、盆2个、假花2个、6铺6盖、暖壶2个、衣柜、桌子、椅子、单子及一些小东西归原告程某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被告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同居关系已经结束,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给被告的认门、拉嫁妆、进门口、见面头、典礼是正常的礼住,属赠与性质,且已经履行,应不返还。
被告称在原告处的陪嫁物品,除原告认可的洗衣机1个、盆2个、假花2个、6铺6盖、暖壶2个、衣柜、桌子、椅子、单子(记不清数)及一些小东西外,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原告处,原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给被告的其他财物,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全部返还原告给予的财物,有失公正,应酌情予以返还,被告的陪嫁物品,属被告的个人财产,可折抵部分返还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牛某返还原告程某某100000元。
二、被告牛某在原告处的陪嫁物品洗衣机1个、盆2个、假花2个、6铺6盖、暖壶2个、衣柜、桌子、椅子、单子及一些小东西归原告程某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被告牛某负担。
审判长:孙德华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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