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
法定代理人程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程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黄仲华,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系程某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乘航,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程某某为与上诉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某某与上诉人张某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分别于2014年9月19日、2014年9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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