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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区域设计总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园**幢**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工程部副经理、区域设计总监。程某某利用其在方案选型方面拥有专家建议权以及引导客户选择特定品牌产品的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50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5月6日、2017年6月1日,程某某两次以推销茶叶为名,收受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杨某某好处费270000元,事后并未向杨某某出售茶叶。

2.2017年3月4日,程某某收受合肥**网络有限公司徐某某好处费50000元。

3. 2016年3月30日,程某某收受北京**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好处费5万元;2016年8月20日、2017年6月5日,程某某两次以借款为名,收受许某某好处费共95000元。程某某既未出具借条,事后也一直未归还该款。

2019年11月7日,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非法所得4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额达4650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 秦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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