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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李某某、金某某、邓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汪细柱(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金某某
邓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公司

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汪细柱,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金某某、邓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以本案错列当事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Article|第条]]一百四十五条[[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Article1Paragraph|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甘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郭剑鑫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Article|第条]]一百四十五条[[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Article1Paragraph|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Article|第条]]一百四十五条[[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Article1Paragraph|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甘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郭剑鑫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Article|第条]]一百四十五条[[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Article1Paragraph|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甘煜华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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