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长:邹红霞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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