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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栾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栾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县,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大连市**集团维修队内勤,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街**。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82********,汉族,中专文化,大连市**就业劳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住大连市西岗区**街**(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栾某某、赵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栾某某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同)共6克,被告人程某某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4.84克。

2019年2月的一天,在被告人栾某某家,被告人栾某某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程某某甲基苯丙胺2克,被告人程某某因所带现金不足,当场只给付现金1000元。

2019年2月22日20时许,吸毒人员钟某某给被告人程某某打电话要购买300、400元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并约好在华南亿合城的道边见面交易。俩人见面后被告人程某某将一袋约有0.3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钟某某,钟某某通过微信给程某某转款350元。

2019年3月初,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程某某,要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13时左右,钟某某接到被告人程某某电话后来到程某某家楼下,被告人程某某将一小袋约0.6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钟某某,因钟某某没有带钱所以没有当场支付毒资,当晚钟某某因嫌纯度不够将甲基苯丙胺返还给了被告人程某某。

2019年3月19日16时,钟某某给被告人程某某打电话购买4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只要纯度高每克价格1000元。随后程某某联系赵某某,要购买4克甲基苯丙胺并先转款给赵某某1500元,赵某某以每克800元的价格从栾某某手中购买了4克甲基苯丙胺送到程某某家,程某某试吸以后认为纯度可以,便按照与钟某某的约定带着剩下的甲基苯丙胺来到开发区万达9号公寓楼,与钟某某见面后一起上楼,在电梯口被侦查人员抓获,在其携带的包内搜查出三小袋总净重为3.94克的甲基苯丙胺。

2. 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四次在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香荣街的家中容留程某某、栾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底和12月下旬,程某某先后两次在赵某某家卧室内,用赵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冰壶和玻璃锅,与赵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8年12月底和2019年1月下旬,栾某某先后两次去赵某某家,在其卧室内与赵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1日22时,赵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澳嘉酒店702房间内被抓获时,在房间内梳妆台上一个小盒包里查获五袋共计3.42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2日,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引导下,将被告人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物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罚没物品清单、所检查表、被送押人员身体有外伤情况登记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2. 证人钟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程某某、栾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毒品物证搜查、检查、提取、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物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被告人程某某、栾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光盘8张;

3.罚没物品清单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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