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程*,男,19**年*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8**51**0*0,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区,住淮北市**区高**汪行政村*组**-1号。2011年12月22日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被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永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程*驾驶皖LD8**1号牌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茴村乡茴村街十字路口路段时,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程*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呼吸循环衰竭而死,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程*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保险另计)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供述和辩解;
2户籍信息、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违反交通输运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严桥
检察官助理:成新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0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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