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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程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 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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