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程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 林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