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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一般授权。
被告戴某(又名代伶苏)。
委托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程某与被告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平、被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订婚是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该行为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赠送彩礼行为是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0条的规定,“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婚后到举行婚礼后,虽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被告应酌情返还。被告辩称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视为已办理结婚登记,该情形不适用婚约财产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附条件赠与结婚的目的已经实现,不得随意撤销赠与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包括现金63000元(彩礼60000元、主礼3000元)、金饰(19300元),合计价值82300元。原、被告诉争订婚结婚的“大礼”、“小礼”、婚礼宴请、“喝茶钱”等花销,属赠与或双方家庭共同消费,不属本案婚约财产范畴。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与原告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被告已返还30000元、另购置嫁妆、被告同意全部返还原告所给金饰等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戴某返还原告程某彩礼款人民币5000元;
二、由被告戴某返还原告程某黄金首饰(若不能返还原物,则折价赔偿人民币19300元);
三、被告戴某现放于原告程某家的嫁妆归原告程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36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910元,被告戴某负担45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立新

书记员: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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