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原告程某与被告吴某某、顾某某、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36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吴某某、顾某某、上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程某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吴某某、顾某某、上某某银行存款1,819,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