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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上海孚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原告程某与被告吴某某、顾某某、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36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吴某某、顾某某、上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程某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吴某某、顾某某、上某某银行存款1,819,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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