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江苏省句容市号X。
委托代理人:朱文聘,男,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先德,男,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象山建材厂。住所地:武穴市田镇上郭村。组织机构代码:57696434-7。
代表人:郭熙权,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汉,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熙汉,男,武穴市象山建材厂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郭熙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穴市象山建材厂厂长,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房9。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武穴市象山建材厂、郭熙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武穴市象山建材厂、郭熙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长 朱天友
审判员 金楚才
人民陪审员 周???全
书记员: 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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