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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学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无业,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育才路20号1栋2单元702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委托代理人陈刚,男,应城市司法局城东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朝辉

书记员:黎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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