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310119576,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晨霞
书记员:: 王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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