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王一帆,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陈晓红负担。
审判长 陈希武
代理审判员 王瑞
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
书记员: 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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