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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被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书记员: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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