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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肇东市兴安热力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所地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住所地肇东市二道街南。
法定代表人闫维峰,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单位清收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茜,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长 于丽红
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
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

书记员: 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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