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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闫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建芳
书记员: 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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