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云凤,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阜城县。被告:代书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阜城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代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程某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书记员:张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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