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张某某
李江(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江,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将冷库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支付租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对其冷库供冷设施进行改造,造成原告财物部分被浸泡毁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因被告冷库低温未达标致全部冷冻产品融化,丧失食用价值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合同应予解除,原告应退出库房。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排除妨碍,赔偿逾期占用库房损失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具体数额应依双方约定的年租金2万元计算,对其过高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经济损失20017元。
二、原告程某某排除对被告张某某冷库的侵害,并给付被告张某某冷库租赁费9424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
上列执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300元,原告程某某自负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某自负20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将冷库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支付租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对其冷库供冷设施进行改造,造成原告财物部分被浸泡毁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因被告冷库低温未达标致全部冷冻产品融化,丧失食用价值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合同应予解除,原告应退出库房。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排除妨碍,赔偿逾期占用库房损失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具体数额应依双方约定的年租金2万元计算,对其过高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经济损失20017元。
二、原告程某某排除对被告张某某冷库的侵害,并给付被告张某某冷库租赁费9424元(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
上列执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300元,原告程某某自负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某自负20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天民
审判员:于长珍
审判员:里芊烁
书记员:刘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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