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袁俊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程春某与被告张某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程春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程春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红英 代理审判员 崔佳宾 人民陪审员 肖开泰
书记员: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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