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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房县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明某,男,生于2009年11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生于1979年9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房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房县城关镇下西关社区一组枫桥家园商住楼一号楼。
负责人:周鹏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女,生于1989年12月2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女,生于1991年3月8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程明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房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程明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程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程明某负担。

审判员 周兆林

书记员: 孟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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