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子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