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华,女,住兴山县。系原告程某某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住兴山县。被告:李秀林,男,住兴山县。系被告周某某的丈夫。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2号。负责人:余首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军,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李秀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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