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麻城市,现住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麻城市,住址。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杰,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永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非农户口,住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农业户口,住址。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邹胜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工,住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宏全,系被上诉人邹胜珍的妹夫。代理权为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某年、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志勇 审判员 樊 军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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