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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郭某、郭学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学军,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学强,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素芝,农民。
上诉人郭某、郭学军、郭学强委托代理人:刘××,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郭学军、柳素芝委托代理人: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素芝委托代理人:张艳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商务局干部,住承德市双桥区碧峰门西街14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韩梅、王建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郭学军、郭学强、柳素芝与被上诉人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2)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郭某、郭学军、郭学强、柳素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本人及其与郭学军之委托代理人刘××、李世民,上诉人郭学强之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柳素芝之委托代理人李世民、张艳春,被上诉人程某之委托代理人韩梅、王建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0元,退还上诉人郭某、郭学军、郭学强、柳素芝。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 代理审判员  吴 悦

书记员: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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