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新兵、陈某某等五十七名农民工
於凯(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王立东(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铭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焦立军(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新兵、陈某某等五十七名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於凯,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东,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铭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立军,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兵、陈某某等五十七名农民工诉被告石某某铭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部分原告身份无法核实,且部分原告无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程新兵、陈某某二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并未取得全部五十七名农民工的合法授权,故二人不具备代表五十七名农民工提起诉讼的资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新兵、陈某某等五十七名农民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兵、陈某某等五十七名农民工诉被告石某某铭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部分原告身份无法核实,且部分原告无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程新兵、陈某某二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并未取得全部五十七名农民工的合法授权,故二人不具备代表五十七名农民工提起诉讼的资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新兵、陈某某等五十七名农民工的起诉。
审判长:宣良密
审判员:田洪涛
审判员:李贵志
书记员: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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