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程某与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远安县,现住远安县,

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雨棚,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制作安装款。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9月17日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条约定“今欠到程某做雨棚款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2016年10月31日还5000元,2016年12月31还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7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所欠货款17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原、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及欠条原件予以佐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质证。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2、2016年9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所提交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且原告陈述与其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及原、被告之间加工承揽关系成立。故本院以其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欠款事实。
原告程某与被告许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要求为其制作安装雨棚,双方构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实际履行制作安装义务,被告对原告所加工制作的产品验收并办理结算,被告应依欠条记载金额向原告支付加工承揽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欠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波

书记员:丁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