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文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程文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70000元整及延期欠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整。约定2016年11月20日归还,但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某答辩,原告所述是事实,借款是70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程文秀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文秀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张某某欠原告程文秀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某某应该及时偿还欠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文秀欠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景
书记员:郝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