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程文杰、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诉程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文杰
郭金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程淑琴
程淑芬
程淑华
程淑萍
程贺

原告程文杰。
原告程淑琴。
原告程淑芬。
原告程淑华。
原告程淑萍。
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金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贺。
原告程文杰、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诉被告程贺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文杰及原告程文杰、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的委托代理人郭金辉,被告程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以上证据及庭审过程,查明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吴凤芝于2012年9月24日病故,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吴凤芝个人拥有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一单元201号房产一处,该处房产全部由长子程文杰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又查明,被继承人吴凤芝有子女六人程文杰、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程文生,程文生已于2007年10月11日病故,程贺系程文生独子。被继承人吴凤芝丈夫程国昌于1990年8月25日去世。双桥区小溪沟2#楼一单元201号房产系1998年7月22日,被继承人吴凤芝与丈夫程国昌所有的房屋拆迁时与人换得。现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吴凤芝,吴于2000年10月12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证号:承房权证双桥房改字第10846号),无其他共有人登记。原告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将其名下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程文杰。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吴凤芝生前立有遗嘱,目前无证据证明有其他遗嘱,该份遗嘱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合法有效。本案中作为遗产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一单元201号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继承人吴凤芝,但该房屋系在拆迁时由被继承人吴凤芝与丈夫程国昌所有的房屋与人换得,应视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属于程国昌的财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及尊重各继承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属于被继承人吴凤芝的财产部分按照遗嘱继承的原则来处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一单元201号房屋由吴凤芝与丈夫程国昌各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属于程国昌的二分之一产权,由吴凤芝、原告程文杰、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被告程贺(代位程文生继承)各继承七分之一,因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将其名下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程文杰,被继承人吴凤芝留有遗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吴凤芝所有的位于双桥区小溪沟2#楼一单元2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承房权证双桥房改字第10846号),由被告程贺继承十四分之一,其余原告程文杰继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由原告程文杰负担2135.00元,由被告程贺负担1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吴凤芝生前立有遗嘱,目前无证据证明有其他遗嘱,该份遗嘱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合法有效。本案中作为遗产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一单元201号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继承人吴凤芝,但该房屋系在拆迁时由被继承人吴凤芝与丈夫程国昌所有的房屋与人换得,应视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属于程国昌的财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及尊重各继承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属于被继承人吴凤芝的财产部分按照遗嘱继承的原则来处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一单元201号房屋由吴凤芝与丈夫程国昌各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属于程国昌的二分之一产权,由吴凤芝、原告程文杰、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被告程贺(代位程文生继承)各继承七分之一,因程淑琴、程淑芬、程淑华、程淑萍将其名下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程文杰,被继承人吴凤芝留有遗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吴凤芝所有的位于双桥区小溪沟2#楼一单元2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承房权证双桥房改字第10846号),由被告程贺继承十四分之一,其余原告程文杰继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由原告程文杰负担2135.00元,由被告程贺负担165.00元。

审判长:程志献
审判员:穆淑芹
审判员:王海清

书记员:杨立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