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文庆,男,1949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文庆与被告牡丹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程文庆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文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计585.50元,由程文庆负担。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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