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振魁
崔艳飞(河北保定东风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程振魁,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艳飞,保定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振魁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振魁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振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振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振魁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振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振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振魁负担。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任小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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