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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医疗费2053.78元、误工费1590.96元、护理费200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以上合计5862.06元;2.诉讼引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在林口县一元车乘坐原告驾驶的一元车,原告在等乘客期间,被告见其它一元车先后开走了,被告就质问原告车为什么不开走,原告告诉被告车坐满乘客才能走,如果着急就坐别的车走,被告下车骂原告,并用拳头打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林口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上下唇挫裂伤,左上中切牙震荡,轻度颅脑损伤,住院14天,现出院。被告因寻衅滋事殴打原告被林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治安拘留3日,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李某某在林口县一元车站点乘坐原告程某某驾驶的一元车,原告在等乘客期间,被告见其它一元车先后开走了,被告就质问原告车为什么不开走,原告告诉被告车坐满乘客才能走,如果着急就坐别的车走,被告下车骂原告一句,原告也骂被告,俩人就互相谩骂,被告上前用拳头打原告面部一拳,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林口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上下唇挫裂伤,左上中切牙震荡,轻度颅脑损伤,住院14天,共花去医疗费2053.78元。以上事实有公案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和医院有关治疗票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李某某将原告程某某打伤,其行为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孙连清主张医疗费2053.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林口县中医院的治疗费用为2053.78元,被告李某某没有出庭,视为放弃质证,因此本院对原告在林口县中医院的治疗费用予以保护。
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1590.96元(113.64元/天×14天)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诊断书及出院证明及住院病案可知原告住院14天,参照2014年黑龙江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交通运输业人员平均日工资113.64元,可知原告的误工费为1590.96元,因此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护理费2007.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住院病案记载,住院期间给予二级护理,因此本院只保护7天护理费1003.66元(143.38元/天×4天)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15元/天×14天),此项要求不高,低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程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858.40元,被告李某某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90%即4372.56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的各项损失4372.5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生

书记员:苍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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