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王晓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程元有
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农民。
被告程元有,农民,系被告程某某父亲。
被告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涉县关防乡郝赵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程元有、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贵强、王晓果,被告程某某及程元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程某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程某某和被告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庭审中被告程某某的辩称,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程元有只是该借款的经办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程元有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程某某、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183335元及利息15039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148元,被告程某某承担2100元,被告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承担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程某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程某某和被告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庭审中被告程某某的辩称,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程元有只是该借款的经办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程元有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程某某、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183335元及利息15039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148元,被告程某某承担2100元,被告涉县程亮养殖有限公司承担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审判长:王斌斌
审判员:陈宝琴
审判员:李红高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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