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被告丁某某之妻。
原告程志勇与被告丁某某、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程志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志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程志勇负担。
审判员 余成鹏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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