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德利,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平,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程德利与被告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德利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德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德利负担。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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