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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某与秦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涛,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程小某与被告秦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红耀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涛、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31日原告受被告雇请在红安县将军城中央大街某房屋装修施工时从高处坠落,致右多发肋骨、右桡骨远端、三角骨等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在红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其伤情经红安县科正法医司法所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预估为5000元左右,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评定其全休时间为18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2635.5元。
被告辩称,原告受我雇请受伤属实,但其请求赔偿额过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原告的妻子与吴先斌的手机通话录音、手机短信。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证据三、红安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住院结算汇总单各一份、门诊收费票据两张,拟证明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因右多发肋骨骨折、桡骨远端骨折、三角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药费5162.71(被告已支付)
被告对以上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四、红安县科正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后续治疗费预估5000元左右,评定全休时间180日,护理时间60日。
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有异议,其认为后续治疗费中不应有面部整容费用,预估后续治疗费用过高。但被告没有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五、原告父亲程东明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结账单,拟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误工费应按每天180元计算。
被告对房产证、土地证无异议,认可原告在该房产证的所在地居住。但对误工费每天按180元计算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五中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产权人虽为原告的父亲。但被告认可原告在该房产证的房屋居住。故该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误工费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证据六、鉴定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被告对鉴定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0月31日原告受被告雇请在红安县将军城中央大街某房屋装修施工时从高处坠落,致右多发肋骨、右桡骨远端、三角骨等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在红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其伤情经红安县科正法医司法所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预估为5000元左右,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评定其全休时间为18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个人或组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程小某受雇于秦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秦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天×11天);营养费165元(15元/天×11天);误工费15355.7元(31138元/年÷365天×180天);护理费5118.5元(31138元/365天×60天);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8439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小某各项损失共计84391.2元;
二、驳回原告程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8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阮红耀

书记员: 陈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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