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家秀
赵某某
赵加丽
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谷城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左坤友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张红波
原告程家秀,农村居民,系死者赵承义妻子。
原告赵某某,农村居民,系死者赵承义之子。
原告赵加丽,城镇居民,系死者赵承义之。
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奇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左坤友,农村居民。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波。
原告程家秀、赵某某、赵加丽与被告谷城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左坤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家秀、赵某某、赵加丽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家秀、赵某某、赵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家秀、赵某某、赵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原告程家秀、赵某某、赵加丽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家秀、赵某某、赵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家秀、赵某某、赵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原告程家秀、赵某某、赵加丽负担。
审判长:刘斌
书记员:杨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