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彭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陈彦博,被告彭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撤诉。2016年11月1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愿意偿还给原告本金100000元且增加10000元利息共计110000元,被告还承诺于2017年之前偿还20000元,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遭被告拒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彭玉某系多年朋友,被告彭玉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钱,2013年4月5日,被告彭玉某为原告出具“今欠到程某某现金100000元”的欠条一张,被告彭玉某因长时间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诉至远安县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同意偿还原告100000元本金且另增加10000元作为补偿原告因起诉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彭玉某于2016年11月1日为原告再次出具“今欠到程某某现金110000元(2016年11月1日至年前还2万元,剩余两年还清)”的欠条一张,因此原告撤诉。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遭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0000元。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被告辩称该欠款属于被告买六合彩欠下的赌债,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意见,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两份欠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第一次起诉之后,被告同意偿还欠款100000元,并补偿原告因起诉造成的损失10000元,合计110000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被告承诺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10000元,并出具欠条,故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欠款110000的责任。关于还款期限,原被告在2016年11月1日的欠条中约定2016年11月1日至年前还20000元,剩余两年内还清。因此被告尚欠原告的110000元欠款中,已到还款期限的为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关于剩余的90000元借款,因未到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程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1023元,由被告彭玉某负担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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