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刑立军。
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淑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保定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素青
审判员 何志刚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书记员: 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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