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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彭爱华、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彭爱华
李红涛(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原告程某某,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爱华,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涛,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彭爱华、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阮红耀

书记员: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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